系友會 Alum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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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介紹
第六屆理事長-戴逸群

成立緣由
各位系友,大家好!
對於畢業多年的系友而言,「中興大學機械系系友會」的成立是一件相當令人鼓舞的大事,因為它提供一個充滿共同回憶、溫馨的家,讓大家想回來重溫舊夢。值得一提的是,民國103年(明年)是本系創系50週年;對本系而言,這是非常有意義的日子,屆時系上將舉辦慶祝活動,在此先作預告並誠摯地邀請系友們回娘家,與久未謀面的老同學重溫舊夢,回憶當年。
中興大學機械系成立於民國53年,明年即將屆滿50周年。目前我們的畢業系友(含學士、碩、博士)大約有5000人,每年招生人數:大學部100人(兩班)、碩士班83人(分五組),博士班約10人(不分組)。中部地區是台灣精密機械與精密製造產業的重要聚落,本校也是中部地區唯一的國立綜合大學;為結合在地產業,達到強化與產業界之合作,本系長期經營的「智能化工具機人才培育中心」以及學校「智慧自動化與精密機械研發中心」等窗口就是結合中部地區的產業聚落,強化人才培育並與產業接軌的主要途徑。近年來,本系也逐年增聘年輕師資,加強本系教學、研究之陣容;目前本系專任教師約29名,研究領域分為五組(固力設計、能源熱流、系統控制、精密製造,以及微奈米工程等五組)。以上詳情請參考附件之簡介檔案。兩年後,新建的應用科技大樓即將完成,機械系在其中也分配到新的空間,屆時本系的教學、研究以及產學服務方面將呈現嶄新的局面。
除了學校、工學院與機械系等在軟、硬體方面的改善之外,與畢業系友的連結也是不可忽視的一環,因此,「中興大學機械系系友會」的成立就是希望以母系為據點,提供一個長久性的聯繫平台,辦理系友聯誼活動,建立系友人才庫,建立在校生、母系教師與畢業系友間之聯繫網絡;系友會將團結系友的力量與母系一起努力提升本系之聲譽,希望吸引更多優秀學生就讀本系。
系友會的永續經營與茁壯需要大家的熱情來灌溉方能日漸茁壯,目前在學校的雲端已經建立一個屬於「中興大學機械系系友會」的專屬網站,希望各位系友充分利用此平台聯絡您的同學、學長、學弟妹,請他們一起加入此大家庭;您們寶貴的建議將是系友會持續進步的動力,您們熱情的參與正是系友會永續經營的泉源。
謝謝您們的熱情參與、支持!
謹此 順頌 安祺
對於畢業多年的系友而言,「中興大學機械系系友會」的成立是一件相當令人鼓舞的大事,因為它提供一個充滿共同回憶、溫馨的家,讓大家想回來重溫舊夢。值得一提的是,民國103年(明年)是本系創系50週年;對本系而言,這是非常有意義的日子,屆時系上將舉辦慶祝活動,在此先作預告並誠摯地邀請系友們回娘家,與久未謀面的老同學重溫舊夢,回憶當年。
中興大學機械系成立於民國53年,明年即將屆滿50周年。目前我們的畢業系友(含學士、碩、博士)大約有5000人,每年招生人數:大學部100人(兩班)、碩士班83人(分五組),博士班約10人(不分組)。中部地區是台灣精密機械與精密製造產業的重要聚落,本校也是中部地區唯一的國立綜合大學;為結合在地產業,達到強化與產業界之合作,本系長期經營的「智能化工具機人才培育中心」以及學校「智慧自動化與精密機械研發中心」等窗口就是結合中部地區的產業聚落,強化人才培育並與產業接軌的主要途徑。近年來,本系也逐年增聘年輕師資,加強本系教學、研究之陣容;目前本系專任教師約29名,研究領域分為五組(固力設計、能源熱流、系統控制、精密製造,以及微奈米工程等五組)。以上詳情請參考附件之簡介檔案。兩年後,新建的應用科技大樓即將完成,機械系在其中也分配到新的空間,屆時本系的教學、研究以及產學服務方面將呈現嶄新的局面。
除了學校、工學院與機械系等在軟、硬體方面的改善之外,與畢業系友的連結也是不可忽視的一環,因此,「中興大學機械系系友會」的成立就是希望以母系為據點,提供一個長久性的聯繫平台,辦理系友聯誼活動,建立系友人才庫,建立在校生、母系教師與畢業系友間之聯繫網絡;系友會將團結系友的力量與母系一起努力提升本系之聲譽,希望吸引更多優秀學生就讀本系。
系友會的永續經營與茁壯需要大家的熱情來灌溉方能日漸茁壯,目前在學校的雲端已經建立一個屬於「中興大學機械系系友會」的專屬網站,希望各位系友充分利用此平台聯絡您的同學、學長、學弟妹,請他們一起加入此大家庭;您們寶貴的建議將是系友會持續進步的動力,您們熱情的參與正是系友會永續經營的泉源。
謝謝您們的熱情參與、支持!
謹此 順頌 安祺
任務
一、聯繫及服務系友。
二、建立系友連絡通訊網及通訊錄。
三、協助母校及母系提升聲譽。
四、辦理各項學術文化交流及各種學術活動。
五、協助系友發展事業。
六、協助系友深造進修及就業。
七、協助母系之發展。
八、得受邀列席系務會議。
九、其他有關發揮系友力量事宜。
二、建立系友連絡通訊網及通訊錄。
三、協助母校及母系提升聲譽。
四、辦理各項學術文化交流及各種學術活動。
五、協助系友發展事業。
六、協助系友深造進修及就業。
七、協助母系之發展。
八、得受邀列席系務會議。
九、其他有關發揮系友力量事宜。
中華民國中興大學機械系系友會章程
中華民國中興大學機械系系友會章程
101年11月1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內政部102年01月04日台內社字第1010403293號函准予備查。
108年1月26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內政部108年03月09日台內社字第1080008924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中興大學機械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發揚校譽,促進系友情誼,砥礪學術研究,發揮系友力量協助母系之發展。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及分會。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聯繫及服務系友。
二、建立系友連絡通訊網及通訊錄。
三、協助母校及母系提升聲譽。
四、辦理各項學術文化交流及各種學術活動。
五、協助系友發展事業。
六、協助系友深造進修及就業。
七、協助母系之發展。
八、得受邀列席系務會議。
九、其他有關發揮系友力量事宜。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母校機械系、所畢(肄)業
資格者,或曾任職本系(所)教職員工者。
二、贊助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贊助本會之個人,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
三、榮譽會員:曾任教於本系之師長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經常務理事會邀請
入會者,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四、團體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之公司機構或團體,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團體
會員應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五、學生會員:凡在母系(所)就學之在學生(含各學制)者,畢業後自動轉任正
式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榮譽會員、學生會員與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者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各區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其中,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得指定一位常務理事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表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於會員入會時繳納,榮譽會員得免繳。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榮譽會員得免繳。
三、永久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萬元,免繳交入會費、常年會費。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1年11月1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2年01月04日台內社字第1010403293號函准予備查。
101年11月1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內政部102年01月04日台內社字第1010403293號函准予備查。
108年1月26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內政部108年03月09日台內社字第1080008924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中興大學機械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發揚校譽,促進系友情誼,砥礪學術研究,發揮系友力量協助母系之發展。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及分會。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聯繫及服務系友。
二、建立系友連絡通訊網及通訊錄。
三、協助母校及母系提升聲譽。
四、辦理各項學術文化交流及各種學術活動。
五、協助系友發展事業。
六、協助系友深造進修及就業。
七、協助母系之發展。
八、得受邀列席系務會議。
九、其他有關發揮系友力量事宜。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母校機械系、所畢(肄)業
資格者,或曾任職本系(所)教職員工者。
二、贊助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贊助本會之個人,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
三、榮譽會員:曾任教於本系之師長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經常務理事會邀請
入會者,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四、團體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之公司機構或團體,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團體
會員應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五、學生會員:凡在母系(所)就學之在學生(含各學制)者,畢業後自動轉任正
式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榮譽會員、學生會員與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者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各區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其中,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得指定一位常務理事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表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於會員入會時繳納,榮譽會員得免繳。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榮譽會員得免繳。
三、永久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萬元,免繳交入會費、常年會費。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1年11月1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2年01月04日台內社字第1010403293號函准予備查。
理監事名冊
● 理事長
理事長
戴逸群
● 理事
常務理事
吳孟齋
常務理事
呂芳耀
常務理事
鄧建中
常務理事
黃朱瑜
理事
彭國勝
理事
丘世衡
理事
曾振富
理事
林均燁
理事
張國文
理事
林鴻振
理事
王培堂
理事
劉茂誠
理事
邱東霂
理事
吳嘉哲
● 監事
常務監事
林明源
監事
林清安
監事
張震生
監事
許欽福
監事
吳培輝
● 秘書長/秘書
秘書長
簡瑞與
副秘書長
張榮誌
秘書
黃薰儀
申請加入「中興大學機械系系友會」會員程序說明
申請加入「中興大學機械系系友會」會員程序說明:
傳真:04-22877170
郵寄:台中市南區興大路145號(中興大學機械系系友會)
(二) 入 會 費:NT$1,000 元。(只此一次)
(三) 常年會費:NT$1,000 元 。(申請入會次年起每年)
(四) 捐款:不限額度共襄盛舉。金額: 元
第一銀行代號:007
戶名:中華民國中興大學機械系系友會
帳號:401-10-052686
1.下載「系友入會申請表」並選擇以下的繳費與匯款說明完成繳費。
2.完成「系友入會申請表」與匯款證明(ATM 轉帳單 或 匯款留抵聯)
3.通知方式:
E-mail:kaoru@dragon.nchu.edu.tw傳真:04-22877170
郵寄:台中市南區興大路145號(中興大學機械系系友會)
繳費說明:請系友(申請入會者)撥冗匯款,以共襄會務發展。
(一) 永久會費:NT$20,000 元。(不需入會費)(二) 入 會 費:NT$1,000 元。(只此一次)
(三) 常年會費:NT$1,000 元 。(申請入會次年起每年)
(四) 捐款:不限額度共襄盛舉。金額: 元
繳費方式:
一、銀行匯款
銀行名稱:第一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第一銀行代號:007
戶名:中華民國中興大學機械系系友會
帳號:401-10-052686
二、現金繳費:逕向機械系辦公室繳交會費。